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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工法

(三)

第26条 童工的保护
家庭服务可以雇用年满15岁的童工,只用符合保护童工健康的要求和不影响义务教育的正长学习.
童工工作不应影响其义务教育期间学习,并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儿童可从事的工作的规定.
1967年10月17日第977号法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也适用.同时还需符合1958年4月2日第339号法律第4条的规定.根据这一条,雇主要雇用童工并要其在自己家里共同生活时,必须要拥有经过认证的由童工所在市镇的市长及童工的监护人同意的 书面证明,将来解雇时也需通知这一监护人.雇主要 对童工给予特殊照顾,以开发和尊重童工的 身心尊严和 职业潜力,

第27条 疾病
劳动者有病时,无论是同劳动者共同生活的 还 是不共同起生活的,保留工作岗位按以下情况计算:
(1) 工龄以满6个月,以通过试验期的,按日历计算保留10天;
(2) 工龄超过6个月以到2年的 ,按日历计算保留45天;
(3) 工龄以超过2年以上的,按日历保留180天.保留工作岗位的时间按照太厉年度计算.
在因病保留工作岗位期间,前述(1).(2).(3)种情况每一年工龄工资最多保留时间
分别为8天.10天和15,计算标准是:
—从连续第3天起为50%;
—从连续第4天后为100%;
关于同雇主共同生活的劳动者的法律规定所涉及的优惠条件可以保留.
在食宿补贴方面,只有劳动者因病或者因工伤未住医院或者未在雇主家居住的才能得到补贴.
因病缺工必须按照第22条第7款的规定说明正当的理由.
在试用期以及/或者在未开始工作前得病的中止试用和工作.

第28条 工伤事故
出现工伤事故时,无论是同雇主共同生活的还是不共同生活的劳动者按以下情况保留工作岗位:
1) 工龄6个月并超过试用期的,按日历计算保留10天;
2) 工龄超过6个月已到2年的,按日历计算保留45天;
3) 工龄超过2年以上的,按日历计算保留180天.
保留工作岗位的时间按照1965年第1124D.P.R.号法律第36 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
- 临时工伤事故日补贴;
- 长期工伤事故补贴;
- 持续性个人补贴;
- 医疗和治疗,包括慢性病的日常医疗;
- 假肢及相关器械.
前述给予的一切由全国工商事故保险局(INAIL)提供,雇主需按以下规定(根据1965年第1124D.P.R.号法律第53条和第54条)向INAIL报告:
- 如有死亡或可能出现死亡,在24小时内用电报的形式报告;
- 诊断在3天之内不可能痊愈的,在2天之报告;
- 诊断在3天之内可以痊愈但未痊愈的,从第4天算起的2天之内报告.
报告时必须填写INAIL发放的专用表格后发出并附上医生的证明.
另外还需在事故发生后2天之内向国家安全当局报告.
由于INAIL的经济补偿从第4天起才能得到补贴.
在试用期以及/或者在未开始工作前出工伤事故的中止试用和工作.

第29条 服兵役
服兵役不得解除工作合同,在将来结束工作时也应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
在退役后或者接到等待退役通知后30天内,劳动者必须告知雇主,以便重新安排工作,如不告知,工作合同即解除.
本条也适用于替代服兵役从事社会工作的情况.

第30条 工资待遇和工资单
雇主必须定期给劳动者开据写明报酬额的工资单,工资单一式两份,一份签字后交劳动劳动者保留,一份由劳动者签字后交雇主保留.
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
1) 最低合同工资;
2) 第33条规定的可能的工龄工资;
3) 可能的食宿费;
4) 可能的最低工资增加额.
工资单中必须写明前述第(4)款的报酬是不是具备得到最低工资以外的个人特别优惠
条件:同时还必须写明第920款以外的其他额外报酬.节日补贴.社会保障基金扣除等.
雇主根据劳动者的要求要向劳动者开据一份全年总收入的声明.

第31条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在本合同附件中的(A).(B).(C).(D)4个表格中列表明,每年根据第34条的精神重新确定.

第32条 食宿费
向劳动者提供的膳食必须确保足够的营养和数量;工作环境不应该有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雇主必须向同其共同生活的劳动者提供能确保劳动者本人的尊严和私密性的适当的居住场所.
食宿费的数量在本合同附件中的(E)表中列明,每年根据第34条的精神重新确定.

第33条 工龄工资
从1972年5月22日起,劳动者每在同一个雇主处工作2年,其最低合同工资增加4%
从1992年8月1日起,上述增加的百分比由可能的最低工资增加额取代.
两年一此的增加最多为7此.
摘自<<意大利生活>>

第34条 最低工资和食宿费的变更
合同规定的最低合同工资和食宿费可以变更,由第40条所述全国工资调整委员会根据国家统计局每年11月30日公布的生活费用指数变化的幅度调整.
为进行最低合同工资的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每年

12月20日之前召开上述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可能每隔15日在召开一次后续会议.
召开3次会议后,如果各方仍不能达成一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受各组织委托根据前一款的规定确定最低合同工资一定时期的变更幅度,但其幅度为,最低合同工资为国家统计局的职员和工人家庭生活指数变化幅度的80%,食宿费为上述变化幅度的100%.
根据前述各款确定的新的最低合同工资和食宿费无论何种情况都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执行.
注解:本合同签定后的第一次调整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为此在2001年12月20日之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委员会会议.以后定期的变更按前述规定开始执行.

第35条 第13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应得到一个月的追加工资,其数额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额,在圣诞节期间的12月份之内发放.
工作时间不足一年者,这一追加工资的数额应为每年工资总额的1/12乘以实际工作的月数.
第13个月的追加工资也包括因病假.工伤事故假和产假而保留工作岗位的时间和未被解职的时间.

第36条 工作合同的解除
工作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解除,但需在以下期限内提前提出;
- 在同一雇主处工作满5年者:15个日历日;
- 在同一雇主处工作超过5年者:30个日历日;
如果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上述期限缩减50%.
每周工作时间不到25小时的工作合同,提前期限为;
- 工龄2年以内者:8个日历日;
- 工龄2年以上者:15个日历日.
带家属的私人看门人,别墅警卫和其他雇员,其居住场所的所有权不属雇主以及/或者由雇主出面安排者,工龄满一年者提前的期限为30个日历日,工龄超过一年者提前的期限为60个日历日;到提前的期限结束时,居住场所必须腾空,不属于雇主的人和物必须搬走.
如果未提前提出解除合同,未提出者必须补偿相当于规定的提前期限时期内的工资.
严重缺工导致甚至不能暂时维持工作合同的情况可不必提前提出而解雇.
劳动者出现责任事故时也可以解雇.
劳动者在求助于司法机构前可以自由选择要求由第43条所说的双方对等委员会来进行调解,但必须在30日内决定.
有正当理由辞职的劳动者有权得到未提前提出要求而应得的补偿.
雇主本人死亡即构成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雇主的家属作为家庭成员必须以连带责任负责支付雇主死亡之日前劳动者应得的报酬.
第37条 结束合同待遇
无论合同以何种方式结束,劳动者都有权得到结束合同待遇,根据法律的计算方式是,年工资总额加可能的食宿费然后再除以13.5.每年的增加额按1982年5月29日第297号法律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为每年增加1.5%,按月计算,再加上按照国家统计局确定的生活费用变化幅度的75%,但不包括当年的生活费用变化幅度.
雇主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可提前支付计算出的结束合同待遇数额的70%,但提前支付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完)

家庭工食宿费标准
根据民法颠第2242条,对于同雇主共同生活的家庭工不仅给予现金补贴,而且给予实际的住宿和饭食.
集体劳工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的膳食必须确保足够的营养和数量;工作环境不应有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另外,根据这一合同(第32条),雇主必须向同其共同生活的劳动者提供能确保劳动者本人的尊严和私密性的适当的居住场所.
已确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共同生活的食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早餐和/或者午餐 1.505欧元
晚餐 1.505欧元
住宿 1.303欧元
总计 4.313欧元
上述标准为年度标准,变更机制与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变更机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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