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有收入的工作
Riguardo al lavoro senza reddito
劳动是否可以无偿提供?
责任(即给予相应的报酬)是每一种从属性劳动的特点。只有确实不存在从属性和具有真正的约束性合同时才能容许提供义务性劳动。因此,有关各方建立关系时只同意提供的劳动是义务的是不够的。
法学界认为,在如下这些范围内可以认为提供的劳动是义务的:有关方之间存在良好关系,符合社会福利、思想意识或宗教利益的劳动,提供劳动的方式和有关各方间的特殊关系是合理的。
近亲提供的劳动
共同生活的夫妻、三等亲(父母、子女、爷孙、叔伯)之间、二等姻亲(公婆、岳父母、姐夫妹夫、内兄内弟、女婿、儿媳等)之间提供的劳动属于无报酬义务劳动 (但是,有关方可以证明情况相反时即不在是无报酬义务劳动)。
实习者
实习者是指未来成为自由职业者的实习人,他们的劳动付出一般认为是无偿的,但这种无偿的劳动付出 同学徒
期的结束相联系,而且不受合同约束(最高法院1983年
3月22日第2007号判决)。
教会的劳动
宗教活动如果是因宗教之外的原因进行的,并且在所在教区之外进行,应被认为是从属性劳动。(宪法法院1977年6月9日第108号判决,最高法院1984年10月20日第5324号判决)。
因此,在私立学校教课的神甫是从属性劳动者,而传教的神甫就不属于从属性劳动者。
志愿人员
志愿人员的劳动正如1991年8月11日第266号法律(《志愿人员规范法》)所指出的,是“通过志愿人员所属的组织个人自愿地无偿进行的活动,不为 盈利,包括非直接的盈利,只为了助人”。
单独的个人为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组织(ONLUS organizzazione non lucrative di utilità sociale)进行的活动也属志愿活动,这样的组织需按1997年第460号立法机构法令登记注册,这些组织有社会互助性合作社、雷斯米蒂的联合会和基金会等。
志愿人员的活动是在不受约束性合同的约束之外进行的,不能认为是从属性的、独立的或次从属性的这种劳
动关系中的任何一种劳动关系。
志愿人员的活动不能获得报酬。从事志愿活动的人只能
报销为从事活动所实际付出的开支。
但志愿人员要得到事故保险和从事的活动所造成的疾病保险以及对第三者的民事责 任保险(前述法律第4条)。
对等交换居住
对等交换居住时欧洲国家存在的一种实际情况,但受到我们的法律的完全约束。
1973年5月18日第304号法律是对于1969年12月24日的斯特拉斯堡协议的修改,这一法律只谈到,意大
利家庭接待外国青年对等交换居住时必须确保在私人公司签订协议对后者的医疗、药品和可能的住院保险。
由于没有专门法规,可以认为。对等交换居住接待者没有支付报酬和工薪的义务,所以只有在接待者确实愿意接待、不是为了得到无偿义务劳动或低成本劳动时才能被认为属于对等交换居住。
对等交换居住的被接待者不应提供特殊形式的家务劳动,特别是在居住时间很长时。但有另外的情况,这就是,所谓对等交换居住只不过是伪装的家庭帮工,给报酬和相关的开支。
因此,如果被接待者(意大利人或者外国人)诉诸法律时,提供食宿的接待者就要按家庭帮工给予正常的报酬和交纳社会保障基金。这样接待者就要因使用外国劳动力而付出更多开支,而不是所希望的节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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